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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9.2008
邮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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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在本网页提示的邮件地址拒绝电子邮件的收集程序或利用其他技术性装置随意的收集,如果违反了此条款,就根据信息网法处于刑事处罚。[提示日 2003年9月1日] 利用技术性装置把邮件随意收集,销售,流通或利用它的人,根据第50条之2规定「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处于1千万以下的罚金。 如果,受到利用如同上述的技术性装置随意被收集邮件地址时「希望通过非法垃圾对应中心专用电话(☎1336)或网址(www.spamcop.or.kr)的申报窗申报」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29(禁止随意收集电子邮件地址行为等) ① 在表示了拒绝电子邮件地址的收集的互联网网址上, 谁也不能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收集程序及不能利用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谁也不能违反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 ③ 知道它是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禁止了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后谁也不能把他利用于信息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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