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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9.2008
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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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Korean.net 服务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具体地规定在外同胞财团(以下“财团”)提供的在外同胞综合性服务(以下“服务”)即“Korean.net(http://www.korean.net 以下“Korean.net”)的利用条例和诸多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生效及变更) (1)本条例在korean.net 网页(www.korean.net)使用互联网公布以后开始生效,发生合理的事由时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同时发挥效力,使用者的权利或义务等重要规定的修改会事先公布。 (2)财团在发生合理的事由时可以变更本条例,变更条例时事先及时把它公布于众。 (3)同意本条例是同意定期访问网页确认条例的变更事项的意思。对变更的条例没有得到信息而发生的使用者的损失财团不会负责。 (4)如果会员不同意变更的条例可以要求会员推出(解除),从变更的条例发挥效力日开始7周以后还不表示拒绝仍继续使用服务时,认为同意条例的变更事项。 第三条(条例外准则) (1)本条例与财团提供的个别服务有关的利用指南(以下称服务别指南)一同适用。 (2)对本条例上没有提出的事项根据相关法令及服务别指南的提纲来适用。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1)本条例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 1,‘利用客户’是指使用会员制服务的利用者(个人,企业,团体)。利用者的区分如下: 가.个人会员; 나.企业会员; 다.团体会员; 2,‘利用合约’是指关于服务利用Korean.net和利用客户之间签订的合约。 3,‘利用者号码(ID)’是指为了识别利用客户和利用客户的服务利用,由利用客户来选定财团赋予的数字和文字来组合的。 4,‘密码’是指利用客户被赋予的为了确认是否与选定的号码一致的利用客户和为了保护利用客户的权利,由利用客户选定的文字和数字来组合的。 5,‘终端机’是指为了利用财团提供的服务利用客户设置的个人电脑或数据机等。 6,‘解除’是指财团或会员把利用合约解约的意思。 (2)在本条例中使用的用语的定义除了第一项里定的除外,都依照相关法令及服务别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 签订利用合约 第五条(利用合约的设立) (1)利用合约是利用客户同意本利用条例的内容和财团允许利用申请来成立的。 (2)对本利用条例的同意是利用申请当时按相关korean.nt网页的‘同意’键来表示。 . 第六条(服务利用申请) (1)加入会员后想利用本服务的利用客户要提供财团要求的相关信息(姓名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所有的会员必须提供会员本人的姓名和实际资料才能利用服务,不是使用实名登录的使用者不能主张一切的权利。 (3)会员加入必须用实名来加入财团可以采取实名确认措施。 (4)盗用他人的名义(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申请的会员的所有ID将会被删除,根据相关法令可给与处分。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 财团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的内容,为了保护包括利用者登录信息的个人信息而努力。对于利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令及财团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但,财团的正式网页以外的网页上连接的网页不适用财团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而且财团对因利用者的规则事由而露出的信息不负一切责任。 第八条(利用申请的允许和制约) (1)财团对第六条规定的利用申请客户,在业务的实行上或技术上没有阻碍时,原则上根据申请的顺序允许利用服务。 (2)财团对符合以下事项的情况不给予允许。-不是实名而是利用他人的名义来申请时 –把利用合约申请的内容虚假地记录时 –以阻碍社会的安宁和秩序,美风良俗为目的申请时 –以污秽的用途利用本服务时 –为了取得盈利利用本服务时 –违反其他相关事项申请时 –与本服务有竞争关系的利用者申请时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而申请时 (3)服务利用申请复合以下情况时,对那个申请解除允许制约事由为止财团可以保留允许。-财团没有设备空间时 –财团在技术上有阻碍时 –因为财团的其他规则事由允许利用困难时 (4)利用申请客户是相关法令规定的未成年者时,根据服务指南规定的内容可以保留允许。 第九条(利用者ID的赋予及变更等) (1)财团根据条例的规定给利用客户赋予利用者ID .(2)利用者ID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不得已的事由需要变更时,先解除已有的ID后重新加入。(3)Korean.net的利用者ID是在利用者本人的同意下,与财团运营的网址的会员ID可以连接的。(4)利用者ID符合下面情况时,根据利用客户或财团的要求可以变更。 1,利用者ID以利用者的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登录,因此顾虑到私生活侵害时 2,给他人厌恶感或脱离美风良俗时 3,有其他合理的事由时 (5)服务利用者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利用者。疏忽管理了此而发生的服务利用上的损害或被第三者利用的不正利用等有关的一切责任都在于利用者,财团对此一概不会负责人。 (6)其他利用者个人信息管理及变更等相关的事项依照服务别指南的规定。 第三章 合约当事人的义务 第十条(财团的义务) (1)在利用客户希望的服务提供开始日没有任何特别事情时财团应允许使用服务。 (2)在设备上出现了故障或有消失的情况时,财团为了继续地稳定地提供服务除了不得已的情况之外,在不能拖延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复原。 (3)财团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构筑保安程序和公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4)财团客观地认为利用者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是正当时,经过适当的步骤要及时进行处理。但不能及时处理时,向利用者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程。 第十一条(利用者的义务) (1)利用者在申请会员加入或变更会员信息时,以实名根据事实填写所有事项,虚伪或他人的信息登录时不能主张一切的权利。 (2)会员要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和其他财团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布事项等财团公布的事项及相关法令,不能做妨碍其他财团业务的行为,损伤财团名誉的行为。 (3)会员在变更了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变更利用合约事项时,经过相关步骤把此及时告知财团。 (4)财团根据相关法令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负责任的情况之外,赋予会员的ID管理不善,因不正使用发生的所以结果有关的责任在于会员。 (5)没有财团的事先允许会员不能使用服务进行营业活动,对那个营业活动的结果财团不负责任。而且因为会员的这样的营业活动财团受到了损失时,会员有对财团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财团对该会员根据服务利用制约及合适的步骤要求损害赔偿等。 (6)会员在没有财团的明示的同意下,不能把服务的利用权力,其他利用合约上的地位让给别人,赠予别人,也不能作为担保来提供。 (7)会员不能侵害财团及第三者的知识产权。 (8)会员不能做符合以下的行为,如果进行了以下行为时,财团将会对包括会员的服务利用制约及合法措施进行制裁。-申请会员加入或变更会员信息时,登录虚伪内容的行为 –盗用其他利用者的个人信息(ID,密码,身份证号码等)的行为 -把利用者ID与他人交易的行为 –自称是财团的运营团,职员或相关人员的行为 -没有从财团那里得到特别的权力下,变更财团的客户程序,侵入财团的伺服器,任意变更网页或公布的信息的一部分或整体的行为 –危害服务或故意妨碍的行为 –通过本服务得到的信息在没有得到财团的事先允许下,作为服务利用以外的目的复制或把它使用于出版及播放等或提供给第三者的行为 –把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低俗,淫乱的内容相关的信息,文章,图形,音响,动的映像传送,公开,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法传播给其他人的行为 –侮辱的或个人信息有关的内容,再加上侵害他人的名誉或自尊心的内容传送,公开,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法传播给他人的行为 –戏弄或威胁其他利用者,向特定利用者持续给予痛苦或不便的行为 –没有得到财团的允许收集或储存其他使用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客观地判断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包括本条例在内违反其他财团规定的相关规定或利用条件的行为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行为 第四章 服务的利用 第十二条(服务利用时间) (1)服务利用除了财团的业务上或技术上没有特别的阻碍之外,年中无休,1日24小时运营为原则。但财团为了定期检验,增设及交替程序,在财团规定的日或时间可以暂时中断服务,预定的因为作业上的服务暂时需要中断时会在korean.net网上事先公布。 (2)财团因为紧急程序检验,增设及交替等不得已的事由可以没有预告的情况下暂时中断服务,交替为新的服务等根据财团判断为适合的事由可以完全中断目前提供的服务。 (3)财团在国家非常事态,停电,服务设备的故障或服务利用的爆发等不能提供正常的服务时,可以限制或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但,这个情况,向会员事先或事后公布其事由及期间。(4)财团因为财团不能控制的事由中断服务时(系统管理者的故意,没有过失的磁碟片故障,系统死机等)不能事先通知,由于他人的(PC通讯,期间通讯事业者等)故意,过失引起的系统中断等不会通知。 (5)财团把服务按特定范围分割后,按各个范围别指定可以利用时间。但这个情况下公布其内容。 第13条(利用者ID管理) (1)利用者ID和密码相关的所以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2)财团根据利用者ID履行相关利用者管理业务,因此会员要求利用者ID变更时,在财团可以承认的事由以外可以限制利用者ID的变更。 (3)根据利用者登录的利用者ID及密码发生的使用者的过失或根据第3者的不正使用等的所有责任在于该利用客户。 第十四条(告示内容的管理)财团可以拒绝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或移动及登录符合以下情况的告示内容或资料。 -给其他会员或第三者严重的侮辱或名誉损伤的内容的情况 –把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传播或连接的情况 –非法复制或制造黑客的情况 -作为盈利的目的进行广告的情况 –客观地认为与犯罪连接的内容的情况 –不符财团规定的告示内容原则或不符告示栏性质的情况 –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告内容的版权) (1)会员在服务画面上公告的告示内容的版权属于公告的会员。而且财团在没有公告者的同意下不能以商业目的来使用。但非盈利为目的则不同,而且拥有服务内的公告权。 (2)会员通过服务取得的信息不能任意加工,进行销售行为等把公告在公告栏的资料作为商业目的来使用。(3)财团对会员公告的或登录的服务内的资料或公告的内容判断为符合第14条的规定时,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或移动或拒绝登录。 第十六条(信息的提供) (1)财团认为会员利用服务上有必要时,把各种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邮件等方法可以提供给会员。 (2)财团作为服务改善及会员对象的服务介绍等目的在会员的同意下可以要求追加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登录广告及与广告主之间的交易) (1)财团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投资基础的一部分是从通过提供广告及连手的服务得来的。会员同意服务利用时露出的广告公告。 (2)财团对会员参与或交信或交易通过本服务或连手服务的协力公司的宣传活动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不负责任。 第五章 解除合约及限制利用 第18条(合约的变更及解除)会员解除利用合约时,会员本人利用korean.net网页上的[帮助]菜单进行解除。 第十九条(服务利用的限制) (1)会员在服务利用内容上违反了第11条内容或符合以下内容时财团可以限制服务利用。 -使用妨碍美风良俗的低俗的ID及昵称时 –给他人严重的侮辱或妨碍服务利用时 –妨碍其他正常的服务运营时 –有信息通讯伦理委员会等相关机关的修正要求时 -3个月以上没有利用服务时 –非法网页的情况 1,公告商用软件或crack文件的情况 2,登录违反情报通讯伦理委员会的审议细则第七条的淫乱内容的情况 3,包含了以行使反国家的行为为目的内容时 4,有版权的文章擅自复制或把mp3公告在网页账户的情况 (2)根据上述利用限制规定向利用服务的会员没有个别通知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利用的暂时停止,初始化,利用合约解除等不良利用者处理规定给与处罚。 第六章 损害赔偿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损害赔偿) 有关在服务上免费提供服务的利用,对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里规定的内容财团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免责条款) (1)财团因为天地之变,战争及其他以此为准的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对服务提供的责任可以免除。 (2)财团因为期间通讯事业者停止电子通讯服务或不正常提供而发生损害时可以免除责任。(3)财团因为服务用设备的保守,交替,定期检验,工程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4)财团因为会员的规则事由发生的服务利用故障或损失不负责任。 (5)财团因为利用者的电脑故障而发生损害的情况,或会员不诚实地记载了个人信息,电子邮件地址而发生损失不负责任。 (6)财团对会员利用服务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或丢失的不负责任。 (7)财团对会员利用服务时得到的资料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而且财团对会员在利用服务时被其他会员引起的精神上的被害不负有赔偿的责任。 (8)财团对会员登录在服务上的各种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正确性等内容不负责任。 (9)财团没有义务介入利用者相互之间或利用者和第三者之间把服务作为媒介发生的纷争,由此发生的损害也不负责任。 (10)财团向会员免费提供的关于服务的利用所发生的损害不负任何责任。 第22条(裁判权及标准法) (1)本条例没有明示的事项依照电子通讯事业法等相关法令和商惯例。 (2)对利用服务而发生的纷争提出诉讼时把财团所在地管辖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附则〉(施行日)本条例从2003年9月1日开始适用。2001年9月21日开始实行的之前的条例以本条例来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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